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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809: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字号:[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金融监管支局,二连浩特金融监管支局: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全面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9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老龄办发〔20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请依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部署,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积极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深入探索政府补贴、社会赞助和个人出资购买等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机制,鼓励保险公司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保障全面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强老年群体抗风险能力。

二、主要内容

(一)保险要素

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

2.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包括户内外发生的意外伤害(如磕碰、高空坠物、走路摔倒、电击、溺水等)以及乘坐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院、外出旅游、正常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等。

3.投保标准:每个保险年度的人均保费不高于15元,不低于5元,保险产品总保额设定不低于2.5万元(其中意外伤残、身故2万元,意外伤害医疗0.5万元)。

4.保险人:各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规范开展采购,依法依规确定保险人。

(二)保费构成

1.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元保费标准给予补助。

2.各盟市、旗县(市、区)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费补助标准,也可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为本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鼓励老年人在政府统一承保的基础上个人出资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进一步增加保险保障。

(三)保费缴纳

1.各盟市或旗县(市、区)民政局按户籍老年人口数、当地保费标准统一投保。

2.政府统保范围之外,老年人若需自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协议保险人给予办理,当地民政部门可给予协助。

3.由于政策变化及其它客观原因出现保费缴纳延误时,保险人不得断保,投保人与保险人要在保险协议中明确特殊情况下保费缴纳的相关条款。

(四)理赔服务

投保人必须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要持续优化理赔流程、简化赔付环节,构建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机制,让老年人真真切切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保险合同要明确理赔流程、索赔报案、理赔资料、理赔时效、伤残鉴定及特殊情况处理等要素。

(五)监督管理

1.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依法推进、健康发展。

2.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价,确保理赔服务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自治区下拨的保险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得挤占挪用。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保险补助资金合法合规使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

4.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人的考评,从服务网点覆盖、服务人员配备、理赔绿色通道、理赔时效和投诉电话、一站式理赔办理等方面全面考评保险人的服务保障情况。

5.对于服务好、效率高、投诉少、老年人满意度高的保险人,可在下一保险年度优先招录。对于理赔消极、服务质量不好、投诉率较高的承保机构,原则上不再继续合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自治区党委、政府一项重要民生实事,各地要高度重视、提前筹划,按期完成招标采购及投保缴费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不断保、漏保,持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在每一个新的保险年度开启后,均要发布公告并协同保险人常态化开展宣传报道,让公众知晓保障对象、投保人、保险人、投保标准、理赔责任、理赔路径、服务热线、监督电话等要素,不断提升公众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认知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加强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常态化开展调查回访等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对出现的不合法、不合规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定期总结梳理。每个保险年度结束后,各盟市民政局要会同属地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总结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开展情况,并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保险数据。自治区民政厅在梳理汇总全区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将相关问题及保险数据共享至自治区财政厅和金融监管局。

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实施方案。

此方案印发后,原《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内老龄办发〔2018〕2号)自动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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