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指引》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党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运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不断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4〕32号)、民政部等22部委局《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养老服务的若干政策措施》(内民政发〔2024〕110号)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主要概念
县级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设立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具有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
三、主要内容
《指引》共分功能定位、设备设施、运营管理等三部分。
(一)功能定位
该部分对县级养老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服务内容进行规范:一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对苏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嘎查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牧区养老公寓、邻里互助点等进行养老服务指导。二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资源链接、应急救助等支持性服务。三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积极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建设。四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县域养老服务资源等信息统计更新,为老年人提供及时、准确、优质的信息服务。五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具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能力。六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积极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和养老服务政策普及。
(二)设施设备
该部分对县级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配备要求、护理型床位数量、住养对象用房配置、消防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二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满足消防、疏散、运输的基本需求。三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设有通行导向标志和应急导向标志,必要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放置医疗急救设备。四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设置但不限于公共空间、服务用房、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管理服务用房、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用房、适老化产品展示(体验)用房等。五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建筑及其场地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三)运营管理
该部分对县级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模式、服务对象、制度建设标准、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一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采取核定编制与主管部门购买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三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重点收住完全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特困人员。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后,闲置床位可向社会开放,为高龄、独居、空巢、失能、部分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为其他社会老年人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四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纠纷调处制度等。五是县级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评价机制,重点评价机构的收住、人员结构、入住率、照护服务水平、成本控制、运营效益、安全生产和食品卫生情况、员工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