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规范自治区收养评估工作,提升收养登记工作水平,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1〕120号等相关规定,根据《民政部关于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和规范性文件制备要求,结合我区收养工作实际,制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收养评估实施细则》全文共六章二十八条,分别从收养评估的概念、原则、经费、培训;收养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收养评估的内容和程序;收养评估的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收养评估原则和经费保障
收养评估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收养评估包括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情况评估。开展收养评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养评估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民政部门预算。
(二)明确收养评估的机构和人员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民政部门自行组织开展收养评估的,应当组建收养评估小组。收养评估小组应有2名以上熟悉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在编人员。送养人为儿童福利机构的,相关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委派1名从事送样评估的在编人员参加评估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确定评估单位,并与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收养评估的内容和程序
收养评估内容包括收养申请人的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等。明确要求先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后进行融合情况评估。明确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
(四)收养评估的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
收养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参考依据。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相关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委派收养登记工作人员、从事收养评估的在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民政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第三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