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养老机构申领补贴流程
一、政策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
二、申报养老机构补贴的范围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均可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
(二)盟市公办社会福利院、示范性老年养护院,旗县(市、区)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养护院、敬老院申报责任保险补贴资金。
三、申报养老机构补贴的条件
(一)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等补贴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具有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机构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养老机构使用的特种设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具有相应资质。
2.经自治区民政厅审核,符合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正常运营且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的、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
3.按照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开展全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民政社福〔2014〕129号)要求,依据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4号),经过三级民政、财政部门初审、复审和认定为二至五级,且在三年有效期内的养老机构。
4.在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养老机构,未备案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过期未重新备案的,要完成旗县备案,盟市和自治区审核后,方可申请补贴资金。否则,不予办理申请补贴资金。
四、养老机构补贴标准
(一)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入住的老年人数量,一级每人每月补贴100元;二级每人每月补贴150元;三级每人每月补贴200元;四级每人每月补贴250元;五级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二)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1.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6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4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3.对于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根据备案面积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三)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标准
政府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的投保费用,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5:3:2的比例给予补贴,按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160元的标准,自治区承担50%,即每人每年补贴80元保费。
五、养老机构补贴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如实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2.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贴,以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初评等级为参考依据,最终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评定结果为准。
3.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房产证明或租赁使用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餐饮服务经营许可证、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养老机构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相应资质,各种材料原件进行审核;100%实地核查养老机构老年人入住登记花名册、请销假登记本、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养老机构填写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入住人数、申报补贴金额等内容逐一进行核对。对抽查核实人数与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吻合的,依据民政、财政部门实地核实数据申报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资金。同时,对发现有虚报人数套取补贴及消防、餐饮和环评年度检查不合格等情形,审核单位有权取消该机构当年床位运营补贴。对符合申报条件养老机构提交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审核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在申请表内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4.盟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床位运营补贴的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申报养老机构总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数据填写在《申请床位补贴汇总表》内,以正式文件并附《申请表》和《汇总表》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旗县(市、区)审核单位。
5.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对各盟市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拨付床位运营补贴资金。
(二)申报一次性建设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根据在民政部门备案面积如实填报《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申请表》,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备案登记、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填写《社会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4. 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资金的养老机构包括:从2014年起新建和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以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当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给予补贴,以保障新建和改扩建的房舍全部用于养老服务。对享受财政补贴后改变用途的养老机构要追回已享受补贴。
(三)申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程序
1.养老机构负责人要根据全区新版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如实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并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旗县(市、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养老机构提交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申请表》进行审核并进行100%实地查验,并将审核情况上报盟市民政局、财政局。
3.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20%的比例抽查审核后,填写《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汇总表》,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民政厅、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审批后下拨补贴资金。
(以上所有内容都是按照当下政策梳理而来,后续政策有变动,请及时关注自治区民政厅官网或者以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