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08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公文时效 | 2021年4月15日起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088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慈善捐赠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强调“要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2月6日,民政部李纪恒部长在全国民政系统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强化慈善捐赠管理工作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快速便捷分配通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突发事件,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内容解读
《暂行办法》以《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监管为目的,明确了适用的范围、慈善组织开展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应遵循的原则,重点从应急款物的募捐、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信息公开等各环节和运转流程逐一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监管要求。《暂行办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捐赠额的确认、应急款物的分配和使用、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共计八章40条。
1、关于总则
说明了《暂行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应急款物的定义以及慈善组织应遵循的原则。
2、关于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
明确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遵循原则,履行的手续、应对突发事件时补办手续的要求,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具体要求和为境外开展募捐和捐赠活动需遵照的规定。
3、关于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
提出了慈善组织接受应急款物应遵循的原则、账目管理、上报有关信息、捐赠手续登记验收制度、对物资质量把关的要求;明确了慈善组织出具接受票据和不予开具票据的各种情形。
4、关于捐赠额的确认
规定了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确认捐赠额应遵循的原则,以及转赠捐赠物资时不再重新确认计价的规定。
5、关于应急款物的分配和使用
分别对慈善组织接受定向、非定向应急款物分配做出了相关规定;对应急指挥机构未设置以及设置集中仓库的情形下应急物资配送、运送、交接等环节做出规定;对慈善组织归档材料、指导受赠方应急款物使用、购买应急物资等提出要求。
6、关于信息公开
结合疫情期间工作经验,明确了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提出具体要求;分别对公开募捐和非公开募捐所得的应急款物信息公开情况做出规定;对慈善组织应对舆情动态和涉密信息分别做出规定。
7、关于监督管理
提出了各级民政部门需对慈善组织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明确了慈善组织应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上报有关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具体要求。
三、施行时间
《暂行办法》2021年3月12日印发,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自治区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