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08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文 号 | (内民政社〔2008〕82号) |
成文日期 | 2008-05-06 | 公文时效 | 印发文件起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3-0085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文 号 | (内民政社〔2008〕82号) |
成文日期 | 2008-05-06 |
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财政局,
60年代初我国连续三年遭受的自然灾害,国民经济发生了严重困难。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国家决定精简城市职工,许多城市职工被精简下发到农村牧区支援农牧业生产。1982年以来自治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标准为:城镇、牧区每人(不包括家属)每月12—15元,农村每人每月8—10元。20多年来国家经济快速发挥发展,物价水平也较20年前明显上涨,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使60年底初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结合我区实际,对“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生活救济标准予以调整。
一、2008年1月1日起,调整“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标准,“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待遇,如符合享受城乡低保补助条件的,其救济补助资金不计入收入范围。调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将这次调标工作落到实处。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在2008年6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今后,为60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的救济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人均生活水平自行调整、自治区不再做统一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