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74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文 号 | 内民政发[2021]1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000014348/2021-67430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民政厅 |
| 文 号 | 内民政发[2021]121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一是规范家庭成员户籍地不一致的低保申请受理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我区不同旗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我区的,可以由户籍在我区并在我区长期居住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由申请受理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相关家庭成员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受理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工作,将相关材料反馈受理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分阶段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健全主动发现机制。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政策。
三是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困难群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等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已按要求书面承诺的,不再索要相关证明。
二、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机制
一是推行劳动力系数法。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能够核实的,以实际收入为准,家庭收入无法核实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病及重病等因素由当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是完善赡养(扶养、抚养)费核定标准。赡养(扶养、抚养)费一般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裁决、判决确定的金额计算;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的,赡养费原则上应按照赡养人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核算。赡养(扶养、抚养)人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认定其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可不核定其赡养(抚养、扶养)费。其他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费的人员由盟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
三是扩展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范围。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津贴,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是健全人户分离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程序。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户籍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动态管理。经常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于收到户籍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调查核实工作,将相关材料反馈户籍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五是拓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主体范围。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其他调查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
六、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监管
一是加强对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地区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监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区,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辖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管,建立监管工作任务清单,细化监管工作事项、措施、程序,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审核确认事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二是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1月16日